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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在身边
2018-11-29 23:16   审核人:   (点击: )

权益在身边

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几个普遍问题。

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就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做出或做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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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的权益不同于公民的一般权益,它是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围绕大学生的培养和发展问题产生的,无论是权益的范围指向,还是权益的主客体都带有自身的特殊性。从我国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行政管理关系。高校具有教育执行的职权,依法行使管理职能,高校与大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服务消费关系。高校是高等教育产品的提供者,为学生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双方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一直是“行政本位”式的管理,大多是规范学生的行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由管理与被管理,进而发展成为命令与服从的特别不对等的关系。这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造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从法理上讲,校方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学生作为自然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可从“管”与“被管”的逻辑关系看,二者又处于位置上的不平等。尤其是一些高等院校在管理权上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相冲撞,忽视和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被侵犯。大学生作为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 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时,有权要求学费价格制定或审批部门对学费项目的构成和计算依据进行解释和说明;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学生有权知悉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的事实、证据与依据,有权向学校就纪律处分的事实与理由进行申辩。知情权是大学生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学校争取学生对其理解和自觉接受学生对其监督的需要。高校大学生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况非常普遍,如:学校制定与学生有关的决策没有征求学生意见;专业的设置、教学进度及师资配备等不透明;各项收费不对学生进行说明;处分决定、处分意见不与学生见面;综合素质测评或评先选优不公示;在选拔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等选拔评比活动中,“暗箱操作”,不公开透明;学年评语或毕业鉴定不让本人签字,等等。

2、自主选择权被侵犯。自主选择权是指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的权利。随着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新的学分制的全面实施,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有权在教学计划的框架内,在课程、修业年限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行安排课程修读计划及学习进程;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有权选择教师,对个别教学态度不好、教学水平不高、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有权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撤换。但在我国教育实践中,高校仍然对缴费上学的学生实行“家长式”的做派,专业的选择、课程的设置等都由学校统一“裁定”。

3、大学生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5]与大学生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其中著作权占绝大部分。常见的教师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的情况有:借学生完成作业(如论文和实验)之名,占有学生收集的资料或实验数据,剽窃学生的成果;将学生的论文或实验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侵犯学生的著作权或专利权;没有参与合作创作的事实,却在学生的作品上署名,甚至将自己的名字置于实际完成作品的学生名字前面,从而使自己成为成果的第一作者,侵犯学生的署名权等。

4、公正评价权和参与权被侵犯。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任课教师、班主任、学工办人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对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判、对学生的综合评价有失公正,评价标准不统一。没有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原则评价学生的品行、学业和行为,而是以多重标准,以自己的喜恶和情绪去评价一个学生,从而产生偏差。参与权被侵犯主要指大学生拥有的参与制定教学计划,民主参与学校管理决策、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没有落实。学校制定与学生有关的决策没有征求学生意见,在涉及学生利益的权力运行中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等等。



三:学分制虽然成为教学管理的一种方式,却不够彻底与完善,表现为选修课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学生们大部分时间还要上很多必修课,学习积极性不高。学生选择教师的自由是有限的,有的课程授课教师水平较低,但是年复一年还是能够站在讲台上。学生修完了规定的学分,想申请提前毕业也很困难,学校不给举行论文答辩,严重阻碍了优秀学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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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原因探析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对学生的侵权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的规章制度存在某些不合法性。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管理与服从、教育与被教育、给予与获取的关系。学校居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老师。这样,学生的地位与权益被忽视、弱化了。笔者的调查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当前高等院校的管理模式明显带有便利管理者的色彩,学校的某些规章制度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高校在制定和执行其内部规章制度时,往往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只重视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学校所自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管理者所持的“权杖”,校内的“小政策”违背国家的“大政策”,甚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诚然,高校有权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但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只是学校的内部规则,要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其外,校规一旦越界,就会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上,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这使得部分教育管理者有“师道尊严”的思想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在管理实践中以管理主体自居,自觉不自觉地将学生客体化,忽略了其与学生之间的对等、对话关系。在管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对学生的权利缺乏充分的尊重,不能准确把握权力行使的界限,学生只是被简单地当作学校管理的对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教育法规的不断完善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高校大学生的权益意识日渐增强,关心高教改革、参与教育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显著提高。笔者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生对于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非常关注,从选举权、人身权到消费者权益,从受教育权、自主管理权到隐私权,都是他们的关注对象。在调查中发现,89.2%的大学生愿意在入学初与校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与大学生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和权利冲突,导致学生诉学校的案件越来越多。

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美国的程序法学派认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没有正当程序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从目前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发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因此,为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应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校长裁决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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