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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2017)《学生管理规定节选》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教学系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请假逾期或者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三)新生创业不能到校报到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四)其它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要保留学籍的,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资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武警直招士官学生政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按照《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包含初修、缓考及补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试期间原则上不批准缓考。确因以下原因:

1.因病重(住院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2.因公外出(如大学生运动会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3.由于学校原因造成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经教学系主任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与学期初补考同时进行。考查课程无缓考。

(二) 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安排上一学期不及格(含缓考)课程的补考,补考(缓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缓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缓考)机会,该门课程的补考(缓考)成绩记为“0”分。

(三)无故不参加期末课程考核者,视为旷考。期末考试旷考、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相应课程的补考。

(四)学期初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安排毕业前补考,成绩合格者进入正常毕业环节。成绩不合格者,暂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参加结业后补考(当年11月份及次年5月份),成绩合格者进入毕业环节,成绩不合格则按结业处理。

(五)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补考;公共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应重新选择公共任选课程。

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份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一)学分计算办法:

1.凡考核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并行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2.学分按课程计划学时计算,每16计划学时记为1 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

3.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学时合并计算学分。

4.以周数计算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按每周1学分计算。

5.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二)采用绩点与学分绩度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1.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2.学分绩:学分绩=绩点×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和《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因考核不合格达到下述条件的给予留降级处理。

(一)学生入学后第二至第六学期,每学期开学初补考后进行不及格课程学分统计(不含公共任选课),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降级处理:

1.单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16学分者。

2.多个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20学分者。

3.入学后第一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随下一年级修读。

(二)学生留降级后,按留降级后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留降级条件按继续学习并考核后的未通过学分进行累计(含降级后所在学期之前的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留降级前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或自愿选择重修。

第十六条 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毕业前应获得2学分以上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具体办法按照《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须按照课程考核要求参加考试,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在我校或其他院校)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三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符合录取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在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中予以记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按照《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二)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四)其它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参加高考录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相关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按照《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最多延长学习年限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间。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学制的基础上增加3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由学校批准后休学。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记入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学生提供医院诊断书;

(二)因故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休学创业;

(二)出国留学;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需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教学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15日内应向教学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教学系复查合格后,填写《复学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医院康复诊断书,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之前,教学系告知学生做出退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接收学生书面形式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自《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前半年至一年申请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经所在教学系初审,报教务处确认,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暂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参加结业后补考(当年11月份及次年5月份)。成绩合格者进入毕业环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合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及《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