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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014)

 

宁省交通高等科学校

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5月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我校当前的教育资源、学生状况和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为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具体规定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高职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三年制)。

第三章  考勤

第七条  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均记为旷课。

第八条  考勤表中需详细记载学生的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课等信息,任何情况的缺席均视为缺课,并按统一标准给予扣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缓考及补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两者、三者的综合评定;考查方式由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情况及平时各种方式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过程考核成绩评定,过程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60%;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二条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单打印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专业(教研室)主任、专业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任何人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  教师要求更改成绩,须书面申请, 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任课教师、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教务处长四人同时在场核查,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需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须通知任课教师,经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任课教师、专业(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四人同时在场核查。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六条  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学期均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情况、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持二等甲级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证明,可申请免修,并填写《体育课免修申请表》。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复学学生按复学后所属班级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批准缓考。确因以下原因:

(一)因病重(住院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持有二级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因公外出(如大学生运动会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三)由于学校原因造成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经系(部)教学主任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安排。考查课程无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含协同者),做如下处理:

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考试作弊,第一次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及以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关考试试题、试卷等作弊行为严重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第五章  学分与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份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分计算办法。

(一)凡考核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并行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二)学分按课程计划学时计算,每16计划学时记为1 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

(三)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学时合并计算学分。

(四)以周数计算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按每周1学分计算。

(五)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绩点与学分绩度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一)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二)学分绩:学分绩=绩点×学分

第六章  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安排上一学期考试课不及格(缓考)课程的补考(考查课不安排补考),补考(缓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一门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含缓考),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缓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缓考)机会,该门课程的补考(缓考)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视为旷考。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期末考试违纪,作弊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前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系(部)核实,由辅导员、系主任签字后,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考核结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未被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八条  三年内所有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成绩合格者进入正常毕业环节。成绩不合格者,暂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参加结业后补考(当年11月份及次年5月份),成绩合格者进入毕业环节,成绩不合格则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补考;公共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应重新选择其他公共任选课程。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被录取学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因病、伤等原因(尚不够退学条件),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较适应的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五)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六)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七)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八)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九)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十)应予退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中职升高职、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二)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三)学生转学具体事宜参见《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49号文件)。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专业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本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开具诊断书,经系(部)批准,由学生处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系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复学后收费标准,按复学后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复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五)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六)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第九章  留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留降级

(一)学生入学后第一至第五学期,每学期期末考试后和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后分两次进行不及格课程学分统计(不含公共任选课),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降级处理(入学后第一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给予跟班试读处理)。

1.每学期期末考试后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前,单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者。

2.每学期期末考试后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前,单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足16学分,但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后单个学期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者。

3.多个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

(二)学生留降级后,按留降级后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留降级条件按继续学习并考核后的未通过学分进行累计(含降级后所在学期之前的各学期不及格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降级后再次达到留降级要求;

(二)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旷课一天计6学时)者;

(八)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通知家长,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否则不发给退学证明书,按规定除名由安全保卫处强制离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生申述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在标准学制(三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含活动性课程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标准学制(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结业处理:

(一)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二)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不合格,学分未达到毕业所需学分;

(三)公共任选课学分未达到4学分者。

第四十八条  第四学年(第七至第八学期)专门为结业生设置。学生可参加结业后补考(当年11月份及次年5月份),成绩合格者进入毕业环节,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做肄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级学生开始施行。